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1.職業概況)

1. 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心理諮詢師。

1.2 職業定義

運用心理學以及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遵循心理學原則,通過心理諮詢的技術與方法,幫助求助者解除心理問題的專業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心理諮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常溫。 1.5 職業能力特徵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一 般

觀察能力 √    
理解能力 √    
學習能力 √    
思維判斷能力 √    
表達能力 √    
人際溝通能力 √    
自我控制能力   √  
自我心理平衡能力   √  
交往控制能力   √  
計算能力     √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專畢業(含同等學歷)。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心理諮詢員不少於720標準學時,心理諮詢師不少於520標準學時,高級心理諮詢師不少於32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具有心理學及相關專業副高以上職稱,從事心理諮詢工作滿3年者,或取得高級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證書3年以上者,經心理諮詢師執教培訓後,可擔任心理諮詢員和心理諮詢師的培訓教師;具有心理學或相關專業正高職稱,從事心理諮詢工作滿3年者,可擔任高級心理諮詢師的培訓教師。
1.7.3 培訓場地及設備
  教學條件完善的標準教室,心理諮詢示教設備。

1.8 鑒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報條件
——心理諮詢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畢業證書,經心理諮詢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2)連續從事心理諮詢工作滿5年並能出具可靠證明者。
——心理諮詢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心理諮詢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畢(結)業證書者;
(2)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大專畢業;或其他專業本科畢業,經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3)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的中級職稱,經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高級心理諮詢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本科學歷並取得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高級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在國家核心學術雜誌發表論文兩篇以上者;
(2)獲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碩士學位,見習本職業工作半年以上,經高級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在國家核心學術雜誌發表學術論文一篇以上者;
(3)獲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博士學位,經高級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畢(結)業證書者;
(4)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副高職稱以上,經高級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1.8.3 鑒定方式
本職業各級別的鑒定都包括理論知識綜合考試和實際能力考核兩項內容。
(1)理論知識綜合考試採用閉卷筆試,考試題目從題庫中隨機提取,按標準答案評分。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
(2)心理諮詢員和心理諮詢師實際能力考核,採用專家組面試評定的方式進行,內容包括:心理評估,案例分析,諮詢方案制定和交談技巧。評分標準按百分制,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高級心理諮詢師的實際能力考核,採用專家組綜合評審方式進行,考生應提前三個月上報個人業績資料(著作、論文、專利和研究成果證書)和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
(3)單項成績合格者,成績保留2年。
(4)已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正高職稱,正在從事心理諮詢臨床和教學工作的人員可不參加理論知識綜合考試,由單位推薦並直接向專家組提交個人業績資料申報高級心理諮詢師資格,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
1.8.4 考評人員和考生比例
(1)理論考試:20名考生配1名考評人員。
(2)實際能力考核:1名考生配3名考評人員。
1.8.5 鑒定時間
理論考試120分鐘,實際能力考核60分鐘。
1.8.6 鑒定場所設備
標準教室。

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2. 基本要求)

2.1 職業道德

2.1.1 職業守則
熱愛本職工作,堅定為社會做奉獻的信念,刻苦鑽研專業知識,增強技能,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諮詢關係。
2.1.2 職業道德
(1)心理諮詢師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視求助者;
(2)心理諮詢師在諮詢關係建立之前,必須讓求助者瞭解心理諮詢工作的性質、特點、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3)心理諮詢師在對求助者進行工作時,應與求助者對工作的重點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採用某些療法)應與求助者達成書面協定;
(4)心理諮詢師與求助者之間不得產生和建立諮詢以外的任何關係。儘量避免雙重關係(儘量不與熟人、親友、同事建立諮詢關係),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對諮詢師的信任謀取私利,尤其不得對異性有非禮的言行;
(5)當心理諮詢師認為自己不適合對某個求助者進行諮詢時,應向求助者作出明確的說明,並且應本著對求助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心理諮詢師或醫師;
(6)心理諮詢師始終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具體措施如下:
①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向求助者說明心理諮詢工作者的保密原則,以及應用這一原則時的限度;
②在心理諮詢工作中,一旦發現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況,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必要時應通知有關部門或家屬)。或與其他心理諮詢師進行磋商,但應將有關保密的資訊暴露限制在最低範圍之內;
③心理諮詢工作中的有關資訊,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影和其他資料,均屬專業資訊,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資料之中;
④心理諮詢師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諮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在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會據以辨認出求助者的有關資訊。

2.2 基礎知識

2.2.1 普通心理學
(1) 普通心理學的物件、任務和方法,普通心理學簡史;
(2) 心理活動的生理基礎,認知過程(感覺、知覺、注意、學習、記憶、思維、語言),心理活動的意識性特徵——注意,情緒和情感,意志,能力,人格。
2.2.2 社會心理學
(1)社會心理學的物件、任務和研究方法,社會心理學簡史;
(2)社會化與自我、社會認知與歸因,社會動機,態度,人際關係,社會影響,助人利他與侵犯,人際吸引、婚姻與家庭。
2.2.3 發展心理學
(1)發展心理學的物件,任務和方法,發展心理學簡史;
(2)基本理論;
(3)心理發展的生物學基礎;
(4)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與行為特點。
2.2.4 心理健康與心理障礙
(1)心理健康的標準;
(2)心理異常的評定標準;
(3)常見心理障礙;
(4)心理衛生問題。
2.2.5 心理測驗學
(1)心理測驗學簡史,心理測驗的概念與分類,心理測驗的應用價值;
(2)智力測驗;
(3)人格測驗;
(4)心理評定量表。
2.2.6 諮詢心理學
(1)諮詢心理學的工作物件、任務與方法;
(2)諮詢心理學的工作範圍;
(3)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異同;
(4)心理諮詢的分類。
2.2.7 與心理諮詢相關的法律知識
(1)勞動法基本知識;
(2)民法通則中與心理諮詢和治療相關的法律條文(如隱私權、人身權等等);
(3)現行婚姻法、婦女兒童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與心理諮詢相關的條文;
(4)治安條列中與心理諮詢相關的條文;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與心理諮詢相關的條文。

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說 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託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準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準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範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三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加編寫的人員有:郭念鋒、張建新、薑長青。參加審定的主要人員有:陳蕾、李克、許又新、張伯源、劉福源、胡順之、李鳴杲、皇甫恩、黃鐸香、馬建青、何纓、陳學儒、馬欣良,在此一併致謝。
  
  五、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自2001年8月3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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